新修訂的《農藥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77號)自2017-6-1起正式施行。
一、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(第二章第七條)、農藥生產許可制度(第三章第十七條)、農藥經營許可制度(第四章第二十四條),國家鼓勵生產使用安全、高效、經濟的農藥(第一章第六條)。
二、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審批,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,有相適應的經營場所,嚴格執行質量管理、臺賬記錄、安全防護、應急處置、倉儲管理等制度(第四章第二十四條)。
三、農藥生產、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、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、有效性負責(第一章第五條)。
四、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,不得經營、使用禁用農藥(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四款)。
五、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標簽使用農藥,不得將劇毒、高毒農藥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葉等的生產,嚴格執行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規定(第五章第三十四條),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(第五章第三十六條)。
六、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,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,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、河道內丟棄農藥、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,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(第五章第三十五條)。